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对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十六届三次第82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对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十六届三次
第8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马平委员提出的《深化“放管服”加快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第827号)收悉,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的内容函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高度集中,地方无权自行制定税收政策。
同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此外,违规出台涉税优惠政策,或实行与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奖励等,也是历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因此,市税务局无权制定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提案建议的反馈
针对《深化“放管服” 加快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提案中提到“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民间资本在弃土弃渣资源化利用领域的地位和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资源化利用,项目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为积极配合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市税务局将积极落实落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辅导和支持,开展各类咨询、税收普法等工作,确保税收政策落地见效。
(联系人:李欣;联系电话:028—87772758)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5月8日